薇娅口中的"税收筹划",能算"合理避税"吗?

本文转载自:观察者网(ID:guanchacn)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薇娅偷逃税款被罚一事一下子压过了王姓歌手的喧闹,到今天网民才发现,那些明星歌手什么的,别看平日里热热闹闹的,在“一薇”面前,“一爽”简直不值一提。

在之前郑爽事件中,我已经针对是否会有刑事处罚以及是否有必要有刑事处罚进行了分析,所以不仅此次,希望在将来可能还会出现的李某、辛某、冯某等人的类似报道之后,无需再将关注重点放在“落井下石”的点上。

薇娅口中的"税收筹划",能算"合理避税"吗?

薇娅当晚即被所有主要平台“封杀”

反倒是有一个有趣的点更能激起好奇心。明星们偷逃税款的方法和这些平台直播主播之间有没有什么差别?

从税务机关就郑爽以及薇雅事件的答记者问中,我们发现,两类主体偷逃税款的方式基本是有共性的:都是将收入形式从个人收入变更为经营收入,从个人所得税调整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经营性税种。

这两者之间不仅仅在累进税率上本就有差异,更多企业还会通过利用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地区(所谓的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质上使得税收低到了5%~10%之间。通过这样的方式,一个最大可能征收45%的个税就当作个体工商户按5%核定征收了。

不同之处在于,明星们还有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逃税的,或者通过将部分个人收入的帐做到其他演员甚至是群众演员名下,降低累进扣税比例,最后再拿回来的形式。由于明星的话语权更大,他们更能通过“阴阳合同”或者“增资协议”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

至于主播的平台,由于其本身企业风控以及制度的保证,以及平台企业在反垄断等等领域本身受到国家更强关注的前提下,没有配合主播制造虚假合同的可能性。主播们更多只能通过自身收入模式的转化来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应该说,在已有政策的前提下进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本也没有错,但这里却有两个概念需要跟大家交流。

首先,真的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吗?

我们总是能够见到很多“合理避税”的提法,甚至还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但真的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吗?或者说这种“合理避税”的界限到底在哪?

当你总收入固定,在不增加总支出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变换收入的性质就能实现税收的变化,这种行为真的合理吗?

尤其已经通过一层公司收支计算之后真正落到个人的最终收入,再走一次个独,走一遭完全没有实质经营性活动、纯粹为了避税的壳公司,为什么很多人能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地自我“心理建设”:这是合理避税,不是偷逃税款?

如果真的想要合理避税,其实构建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合理的经营交易方案和构建一套自洽的商业逻辑也是可以实现的。比如从艺人的角度来看,大家应该都有一种演而优则导或者演而优则投资的感觉吧,现在好多著名演员都是导演了。同时,很多演员名下的文化公司就是自己参演电影的投资方。自己作为演员的收入通过一定的商业逻辑设计,不再以个人劳务的形式体现,而是体现成一种投资,自己不拿或者少拿报酬,通过后期票房分红来实现就是一种很好的模式。

一些网民提到特朗普税收事件来反对美国的税收政策,觉得很多人说应该向美国学习是完全没必要的,这就有点不够自信,为了反对而反对了。

薇娅口中的"税收筹划",能算"合理避税"吗?

美媒对特朗普税务的报道,图片来源:CBS

先不论特朗普可能存在逃税的那部分,仅就本身他的选择而言,恰恰说明这种通过公司来调整税收的选择很可能也是我国以后的趋势。

当你发现在累进的情况下企业税收比个人税收还少的情况下,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把钱放在自己的企业里好了。将本身的个人消费尽可能地都做到企业支出中去,自己只拿法律规定的合理必须的部分,只要不是上市企业,无需过多考虑分红等要求的情况下,出现盈余就做一笔企业投资,比如买套房,都可以很好地解决税收问题,虽然,这跟我们这些打工人没啥大关系。

其次,一出事错就完全在偷逃税款的人身上吗?

试想,如果没有类似于霍尔果斯等等这样的税收洼地存在,又怎么会存在这样直白而简洁的偷逃税款事件呢?全国各地为了吸引投资、吸引企业注册,有时候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土地上的政策暂且不论了,光是税收上的政策,那种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合法性基础在哪里呢?难道税收可以臆定?税收可以因人而异无需公平?财政宽裕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财政紧张就开始取消政策?真是应了那句以前叫我小甜甜,现在叫我牛夫人。

当然,从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薇雅属于是“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的情形,其自身责任确实是不能因此免除的。

可喜的是,随着我们目前的税收改革,这种现象可能即将慢慢减少,税收政策将越来越明确且清晰。核定征收最初至少有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企业没有健全账目,也不要求在企业管理上过度投入、增加企业成本而产生的,但随着非现金支付、数字人民币等等明确资金流向的手段产生,核定征收开始渐渐退出历史舞台。

此轮税收改革中,上海的很多单位都即将在2022年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个税政策。但由于一些行业的特殊性,例如律师,很多成本零乱繁多,且合伙制律所人员也比较庞杂,因此,税务机关也将用一些免票计提成本的方式来代替核定征收取消后带来的阵痛。但这种明晰收入支出后的个税征收形式不仅是趋势,也是体现税收公平的当然之意。

此外,网上开始出现很多担忧的声音,往小的说,认为对头部主播的治理是否会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往大的说,甚至称此次税收改革会冲击灵活就业人群的收入。

对冲击灵活就业人群收入的担忧显然是想多了,甚至都不太值得深入去解释,只能说对税收制度的理解要从整体去把握,不要机械、孤立地只是看某一个数字。得落到具体的个案去实操,你就会发现其实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你要相信税收制度的制定是科学严谨的,经过了仔细论证,而不是张嘴就来的。

但对于是不是会影响平台经济的发展,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毕竟任何商业模式的发展都是存在一定变数的,有时候影响到底会不会有,以及这种影响合不合理都很难仅仅通过经济利益的增减来下结论。比如对教培行业的整治,是不是影响了,这种影响能接受吗?

平台经济的发展本身国家肯定是全力支持的,此次头部主播税收问题上的治理,其实还可以与之前对淘宝等涉嫌垄断的大额处罚结合在一起来看。国家鼓励发展平台经济,但国家不希望平台经济走向失控无序。

从多次各部委的发言中就可以看出,平台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拥抱监管,要有红线意识、底线意识。严守公平竞争红线、数据安全防线、科技中立底线,不触碰政策法规高压线,逐步实现从拥抱监管到助力监管。平台不能垄断要助力监管,平台主播们更不能垄断,要积极拥抱监管。

其实从之前欧莱雅事件等等已经开始出现苗头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当他到了一定位置总免不了想要排除竞争,想要赢者通吃。主播不同于平台,有时候甚至还类似艺人,对他们不仅需要做好类似规范平台的反垄断,有时甚至还需要做好粉丝管理。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规范中注意可能伴随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主播的自带品牌不仅仅局限于一名主播的身份,这种多身份的平衡是否可能在商业定性、进而税收定性上有新变化,其实也是值得讨论的。

也正是因为对商业选择的尊重,税务部门才会相应地详细调查进而指导,只在“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的情形下,才出现当前的这种局面。期待着无论是平台还是平台主播都能在法治的框架内纵情舞蹈,不要侥幸更不要自以为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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