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美国遏制中国的又一行径罢了

本文转载自:底线思维(ID:dixiansiwei)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袁其刚
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当地时间2023年3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15票支持、20票弃权和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发展中国家法”的草案,要求将中国修改为“中高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或“发达国家”,并反对在美国签署的国际协议和条约中继续视中国为“发展中国家”。
该草案本质上是美国遏制中国的又一行径,不管其最终是否获得立法通过,都需要我们客观冷静理性分析和应对。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重视“发展赤字”问题,强调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全球治理中去,切实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本文将详细阐述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的历程,在不同发展阶段发展权的意义和内涵,以及美国移除中国“发展中国家”标签后中国的应对之策。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国际准则
20世纪40-50年代,在“发展中国家”一词出现以前,国际社会用“不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来称呼落后国家。由于“不发达”(underdeveloped)与“发达”(developed)这组概念存在对立色彩,under有贬低和消极之意,改用“发展中”(developing)一词则含有动态和积极意思;因此,“发展中国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后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的两大主题。“发展权”是个人或国家在国内或国际参与和享受经济社会全方面发展的权利,这包含发展机会的均等和发展利益的共享。“发展权”体现了所有国家应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的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立场,也是应遵循的一项国际准则。
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在《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报告》中首次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上升为权利要求的“发展权”。1986年,《构建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公法原则宣言》明确将“发展权”作为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国际法。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样将“发展权”定义为“一项普遍的、难以割裂的权利”。
“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谈判时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并以“特殊与差别待遇”方式加以体现。尊重和维护“发展权”理应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贸易机会的缺失与不公平的事实严重侵蚀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的历程
自15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的历程大致可分四个阶段。
(一)“发展权”缺失阶段(15世纪—19世纪末)
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为西方列强通过占领殖民地完成其原始资本积累提供了便利。殖民地的奴隶、原材料和初级产品成为宗主国攫取财富的主要来源。英国产业革命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升。
19世纪末,世界市场和世界经济体系形成,英国处于国际贸易中的垄断地位。这阶段的全球化是由少数霸权国家主导的,广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没有贸易的话语权。与英国奉行的自由贸易政策不同,贸易保护主义学者李斯特(1841)提出的“幼稚产业保护论”在为德国政策制定者所采纳的同时,也为欧洲和北美大陆国家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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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在东印度公司的殖民贸易
整体看来,此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殖民地国家没有能力摆脱来自宗主国的贸易控制和垄断,实现国家独立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权”诉求提出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亟需构建新的国际秩序。一方面联合国成立,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追求独立优化了外部环境,为其赢得“发展权”奠定了组织基础;另一方面美苏冷战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被弱化。
二战后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世界开发复兴银行(简称WB或世界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构成的“国际经济秩序”是美西方国家所主导的。
虽然签署GATT的缔约方只有23个国家;但GATT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经济全球化进程,贸易自由化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贸易政策的主流。与之相对应,以前苏联为主建立的经济互助委员会(简称经互会)构成了社会主义阵营的“国际经济秩序”。
普雷维什(1949)的“中心—外围”理论认为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关系将世界经济格局划分为“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由于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的贸易条件不同,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导致贸易得益从“外围国家”流入“中心国家”。这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体系进一步加深了“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之间的不平等。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要面对劳动力身体健康和资源环境恶化等问题。长此以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失衡、发展赤字逐步加大。由于忽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经贸合作方面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现实,将发展和贸易合作看成两个不同的议题,严重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
随着获得民族独立的国家纷纷提出“发展权”的积极诉求,国际发展法逐渐适用于调节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开始享有“发展权”。
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大会通过了《77国联合宣言》。77国集团是发展中国家为改变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被动地位,改善日益恶化的外部环境,为阻止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逆差不断扩大而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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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77国集团建立,目的是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贸中的被动地位
1965年GATT新增的“贸易和发展”部分规定,各缔约方承诺做出努力,保证欠发达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的份额。
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GSP)的决议,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待遇,其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增长。
1974年4月,77国集团推动第6届特别联大通过了由它起草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行动纲领》。
在发展中国家积极诉求下,“发展权”得以提出并为国际发展法所规范。为此,国际社会做出了种种制度安排;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若想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仍然需要面对关税及政治等方面的限制,贸易壁垒限制成为“发展”的障碍。因此,追求实质上的贸易公平和差别待遇,真正分享自由贸易的成果,势必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新诉求。
(三)“发展权”上升为人权阶段(20世纪80年代—21世纪初)
1979年和1986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决议。《关于发展权的决议》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人权,而全球贸易则是实现“发展权”的方式和途径;《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视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和共享发展红利。
“发展”概念在多边贸易立法中被简化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它使发展中国家免于履行贸易协定规定中的某些义务,每个WTO成员国都有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和共享发展的权利;在世界银行,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息贷款条件等;在国际组织中可以获得技术援助。
随着美苏冷战结束,世界银行的众多贸易和经济学家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讨论发展中国家开放经济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路径问题;受此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引入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
以1973年在东京开启的GATT第七轮谈判为例,有73个缔约方参与了谈判;到了1986年开启的GATT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又称为“发展回合谈判”,参与谈判的成员方增至125。13年间,世界上新加入多边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增加了52个,其中包括中国。
1991年6月28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经济互助委员会第46次会议上,经济互助委员会正式宣布解散。经互会绝大部分成员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成为WTO成员。1995年,WTO成为管理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国际组织。
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竞争能力先天不足的缺陷,WTO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多特殊优惠。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乌拉圭回合谈判寄予厚望,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议题成为谈判争议的焦点;发展中国家向WTO提出亟待解决“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执行问题。发展中国家希望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呼吁WTO重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决心彰显。
(四)“发展权”进入新阶段(21世纪初—至今)
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得以重视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全方面的进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通过承接大量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对外贸易中处于顺差状态。相比之下,美国霸权地位陷入“结构性衰弱”和内部经济结构的失衡,长期处于贸易逆差状态。
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美国遏制中国的又一行径罢了
库克参观苹果ipod位于昆山的工厂。中国便宜的人力、土地等资本为苹果赚取了丰厚的利润。
由此,美国在WTO改革中指责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模式偏离了自由贸易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补贴等造成了贸易扭曲,并借此以WTO现有规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不利于“美国优先”的政策导向,阻挠并扬言退出WTO,单方面否认中国等一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身份。
此次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发展中国家法”的草案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问题已进入新阶段。
国际组织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
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界定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世界银行选择GDP作为衡量标准,按照2022年数据人均国民收入(GNI)达到1.3205万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地区);按此标准高收入国家未必是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大部分成员收入超过这一标准,但不是发达国家。而2022年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为1.2604万美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和当期汇率换算得出),离世行的发达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综合采用人均寿命、国民受教育年限和人均收入三个维度测算了人类发展指数(HDI),达到0.8者为发达国家(地区),根据2021年HDI指数,中国为0.768、排名世界79位;新加坡为0.939、位居世界第12位;中国香港为0.952、位世界第4位。
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美国遏制中国的又一行径罢了
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美国遏制中国的又一行径罢了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21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中国位列79名,人均受教育年限相较比较低
GATT及WTO对“发展中国家”的认定标准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例如韩国、巴西、新加坡、乌克兰等国家加入GATT时自我认定为发展中国家。
然而,这种“自我声明”的方式正在遭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质疑和挑战。
2019年1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一个无差别的世界贸易组织: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相关性》报告,通过数据否认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身份。
2019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发布公告声称,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者就要从WTO发展中国家名单上“除名”:
第一,世界银行规定的高收入国家,即人均国民收入(GNI)超过12375美元(2019年标准);
第二,占全球贸易份额超过0.5%者;
第三,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20国集团(G20)成员或欧洲联盟(EU)成员;第四,其他因素,如自我宣布是发展中国家或入世时未宣布自己是发展中国家。
2020年2月10日美国USTR将25个经济体终止其享有WTO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哥斯大黎加、乔治亚、中国香港、印度、印尼、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摩尔多瓦、黑山、北马其顿、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南韩、泰国、乌克兰和越南)。
美国认为,发展中国家从WTO体制获得了发展机遇,强烈要求实现所谓的贸易对等。
虽然,已有研究发现普惠制等单边贸易优惠协定对给惠国和受益国的双边贸易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美国却以受害者自居,把自身社会发展问题归根于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从而单方面采取了诸多不合理的行动。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也严重侵犯和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全球发展倡议为“发展权”指明了方向
针对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立法草案,我们应客观冷静理性分析和应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9月21日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强调包容性和独立性,特别注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独特需求,解决国家内部及国与国之间发展不平等、不充分的问题。“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指明了方向。
发展是人类的永恒主题。从新中国成立“站起来”,到改革开放“富起来”,再到十八大以来的“强起来”,我国站到了新的历史发展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口总量世界第一,人均水平还较落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是客观事实。
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的普惠制规定了“毕业条款”,即达到一定标准,发展中国家将不再享有优惠的关税待遇。在WTO内,有韩国(2018年)和巴西(2019年)自动放弃了自我认定的发展中国家地位。
无论韩国和巴西放弃自身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背后原因如何,我们冷静理性分析得出,一国(地区)的发展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自身的现代化满足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美国众议院不顾中国的客观事实通过的立法草案,毋庸置疑有遏制打压之意。对此我们的应对策略有四:第一坚定捍卫自身发展中国家的地位;第二加快制度型开放的步伐,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第三落实普惠包容发展倡议,始终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第四具体到企业就是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遵守和维护国际规则,实施国际市场多元化策略和更加注重国内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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