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逃税补缴就行,刘晓庆怎么想?

本文转载自:观察者网(ID:guanchacn)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郑爽一事,又牵扯出明星大额逃税问题,再次震惊吃瓜群众:
2019至2020年,郑爽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对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就在大家纷纷议论逃了这么多税,能判多少年时,上海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给出了答案:

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郑爽本人也连夜发微博道歉,明确表示“将克服一切困难按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明星偷税漏税,大家应该都能联想到另一位当年因涉嫌偷逃税款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女演员刘晓庆。在1996至2001年期间,刘晓庆的文化公司共计偷逃税款667万余元,但由于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422天,而其妹夫则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处刑事处罚。

一个偷逃税款7100余万只需要补缴即可,另一个才667万余元(没有考虑购买力等因素),却要一人坐牢、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多。前后两起事件的强烈反差对比,使得网民们反应十分强烈。

郑爽逃税补缴就行,刘晓庆怎么想?

(资料图)

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下刑法对“逃税罪”的修改。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做出了修改,除了将偷税额从具体的1万、10万这样的线改成数额较大以及数额巨大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第二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很显然,从法条内容的变化看得出,由于第二款的增设,使得事实上给了逃税入刑一个用行政处罚遮断一次的机会。而这种类似轻刑化的转变,也能从罪名由“偷税罪”向“逃税罪”的改变中看出。

这里就不得不提,刑法届一直有着“经济犯罪不死刑”的争论,这既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与理念相关,也同样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对此,笔者认为,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理念并不是一个白左或者一见面就要被批判的价值观。毕竟良好的社会治理并不需要体现在严苛残酷的刑罚上,这同样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环,我国多次刑法修改都有这一理念的体现。

但我们要强调的是,轻刑化的政策理念与死刑或者某些领域设置较为严苛的刑罚并不矛盾,因为刑法也要体现前文说的“罪责刑相适应”。而“经济犯罪不死刑”的说法也要与犯罪中体现出经济要素相区分。例如贪污受贿罪,虽然主要也是通过财产来体现的,但不仅没有轻刑化,反而一直保留着死刑。所以,体现出经济要素的职权类犯罪与破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类犯罪,一定要加以区分。

而为什么经济犯罪不死刑,以及以此为代表的经济犯罪不一定需要过度重刑化,也与刑法想要保护的法益性质有关。

比如贪污受贿,它最主要伤害的并不仅仅在于具体的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伤害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是社会公平,进而伤害的是政府公信力,这对于国家而言伤害非常大。

再比如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还需要加重处罚,因为这有可能导致进一步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而逃税罪所伤害的法益,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不是说这个不重要,但与人身权利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比起来,相信绝大多数人也能认同,至少税收管理秩序受到的伤害应该会较前者轻一点。而且更重要的是,贪污受贿的影响很难弥补,而偷逃税款,确确实实的损害就是税金,如果能够补足,尤其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非得强行上升到刑事处罚尤其还是自由刑来处罚,可能真的有点“罪责刑不相适应”了。

更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本身就是调整国家,甚至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各地政府为了经济发展,本身就会在税收政策上做一些激励措施,以吸引投资拉动经济。从个体而言,即便再嫉妒别人赚的钱多,谁还不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减免一点税费呢?这也正是现在税务规划十分盛行的原因。

在进行税务规划选择时,有些行为很难说在彼时就一定是非法的,完全有可能彼时税务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到一定时候又开始“严打”、“运动式执法”了,相信大家在其他领域可能有过同感。

结合以上总总,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第二款的新增,应当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状和需求的。

郑爽逃税补缴就行,刘晓庆怎么想?

郑爽致歉:接受处罚决定,将克服一切困难按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说回到郑爽的逃税行为,为什么大家怨气这么大呢?

这恐怕和娱乐圈长久以来的乌烟瘴气有关,我们听到过太多“天价片酬”的故事了,1爽/日=208万元,有网友计算过,普通人的收入介于微爽(10^-6)和豪爽(10^-3)之间。如果按月薪一万元计算,郑爽拍一部电视剧,等于一个打工人从五胡乱华时期不吃不喝一直存到现代。尽管国家一再限制明星片酬,但“阴阳合同”依旧屡禁不止。再加上娱乐圈又是各种丑闻不断,强奸幼女、出轨、参拜靖国神社……难怪吃瓜群众忍无可忍。

如今郑爽已经受到了国家法律惩罚。即便刑法无法处理,我们仍然有很多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刑法是社会治理的一环,而且可能是最后的一环,在本案中,至少还有行政处罚在解决这个问题,而且4倍以及5倍的罚金也基本上是最顶格的处罚结果了。

不仅有税务行政处罚,我们还有其他行政处罚以及行业间规范和自律等等。在郑爽逃税报道一出,证监会、广电总局纷纷发声,对涉案电视剧的北京文化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倩女幽魂》不得播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等等。基本上,郑爽已经告别大陆演艺界了。

较之兜底的刑事处罚而言,如何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事后处罚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很显然,现有的行业处罚、税务处罚、行业规范已经走在了这条路上。但更重要的不是事后处罚而是事前规范,如果所有的裁判规范都能成为行为规范,把可能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杜绝在产生之前,应该是社会治理最期待见到的。

随着2021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逐渐深入,饭圈乱象被逐渐规范,行业自律也在稳步向好。但这种稳步向好也需要一定的行政以及司法支持,尤其需要系统性的制度构建以及稳定统一的执法标准。

最后一点题外话,《倩女幽魂》的片酬真的能有1.5亿吗?郑爽为什么能这么爽快利落迅速承诺按时补缴2个亿?这些藏在逃税问题之下的问题,可能更是一个问题。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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