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迪违法被拘,到底能不能通报?

作者:正义路上

本文转载自: 逆行无悔

10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官微@平安北京朝阳   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该通报一出,首先中国音乐家协会发布公告,称已“取消李云迪会员资格”,中国演艺出行业协会也发布声明,称对“李云迪”进行道德申斥,根据其管理办法,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各路媒体更是直指北京朝阳警方通报中所说的“李某迪”就是钢琴家李云迪,纷纷开始了新一轮的消费大餐。

    随后,舆论中便有了关于满足群众知情权与牺牲个人隐私权的讨论,紧接而来的是一股妖风吹起,讨论演变成了对警方“泄露个人隐私”的攻击。

    逆行君认为,对满足公众知情权与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讨论是值得提倡的,一些模糊的问题通过大讨论就可以变得清晰起来,有利于澄清社会公众的误解,达成理性共识和科学认知。

    但那些拿着隐私权说事来攻击警方违法的,则是非蠢即坏,大多也是恨国党和跪党之流。美丽国通报案件时(包括某东案件时)怎么没见他们去质疑美国警方破坏了隐私权?

     今天本文不作针锋相对的点名,只讲三个问题,读者见仁见智自行体会,至于谁是小丑,谁被钉在耻辱柱上自有公论。

     一、什么是隐私?什么是隐私权?违法人员有没有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由此可知,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个人隐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 。

    那么什么是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反过来问,什么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通常认为,那些与违法犯罪的过程和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及私密空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如,在公寓中聚众赌博,那公寓这个隐私空间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反之,虽然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其个人隐私并不与犯罪过程和事实直接相关,那这种个人隐私就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

    如,在公寓中聚众赌博的人员是同性恋群体,这种同性恋的信息与聚众赌博并没有直接关系,此类隐私仍然受法律保护,通报中就不能说嫌疑人是同性恋群体。

     所以, 违法人员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人格权),但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主要看违法人员的个人隐私是否与违法犯罪事实有直接关系。

    二、通报违法人员的违法事实是否侵犯隐私权?北京警方通报是否违法?

    对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其根本目的历来就不是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也不是为了让违法嫌疑人出丑,而是为了警示教育大众,震慑违法犯罪,是一种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措施和手段。只要通报的内容不涉及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就没有问题。

    在李某迪案件中,有所谓大牌法律专家指出警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不知为何,该大牌法律专家不知道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所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主要是基于被处罚对象的影响力。对李某迪的行政处罚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相信社会公众自有判断。

    此外,警方通报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近日”,另一个是“群众举报”,这说明警方抓获李某迪的事情已经被群众茶余饭后多日,如果不通报,坊间传闻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广,越来越走偏,那就不如主动通报,以正视听。

    警方的通报言简意赅,只有对人物和事件的描述,对涉案人员也只是用了“李某迪”和“陈某卉”的称谓,既没有用全名,也没有关于职业的描述,更没有提什么钢琴家,公安机关已经尽到了保护嫌疑人隐私的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见, 对“李某迪”嫖娼事件的通报,既不是单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没有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北京警方的通报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三、是什么人在为“李某迪”洗地?

    些人在给李某迪洗地,说嫖娼不应该通报,应该保护嫖娼的个人隐私。那么问题来了,数不清的明星拿恋情、结婚、生孩子、离婚进行一条龙炒作的时候,怎么没人出来讲保护隐私了?怎么明星嫖娼被查获就开始提隐私了呢?

    对此,有人评论,这是一群没被抓的嫖客,在替一个已经被抓的嫖客洗地。

    这个说法虽然有点偏颇,但也不无道理。除了少数专家、学者基于学术讨论目的以外,那些在网上为李某迪洗地、共情的人大多是以下三类:

    一是恨国党和跪党,攻击警方执法是他们乐此不彼的追求,只要有任何可做文章的空间,他们就像嗅到血腥味的鲨鱼,绝不放过找茬的机会,恨不得再制造出个雷洋事件来闹你敢天翻地覆。

    二是杠精党,你说东他就偏说西,你说南他就偏说被,总要站到对立面或者鸡蛋里挑骨头找一点毛病出来,以显示其与众不同。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种强迫症。

    三是那些占有较多社会资源或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潜在嫖客,他们共情李云迪、扬言要保护隐私权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颜面,因为他们害怕下一个因嫖娼被抓而公之于众的人是自己。

    一直以来社会上有一种观点比较普遍,就是嫖娼不是什么大不了事,对某些人来说,比起拘留几天,被公之于众而颜面扫地甚至丢掉工作和家庭似乎更可怕。

    多年前逆行君在派出所调研时曾遇到过被抓了现行的一对,女的招了,男的打死都不承认,就说两人在按摩房里一见钟情,你情我愿没有金钱交易。拿不到口供,做不实证据,没法结案。年轻民警没办法,老民警可不吃这一套,对男的说:“本来拘留几天的事,就当出差或生病休假了,但你既然不认为这是嫖娼,那我们就只好把你父母妻儿、单位领导都叫来,让他们当着你的面说道说道,你的行为是不是嫖娼”。

    老民警话音未落,男的迫不及待的表示:“我承认,我承认还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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