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原深度报道主编罗昌平羞辱烈士,官媒发声谴责:良心何在!

作者:刘斯郎
本文转载自:郎言志(ID:liusilang520)
导语:简介信息显示为“原新京报深度报道部主编”的财经媒体人罗昌平,因公开发表羞辱志愿军战士的言论而引发舆论批评。解放军报钧正平工作室发声谴责:良心何在!
内容来源:本文由郎言志(liusilang520)原创,作者刘斯郎。
因为一条羞辱志愿军烈士的微博,古墓派公知罗昌平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10月6日,在国人正跟随电影《长津湖》致敬志愿军战士之际,罗昌平在其个人社交账户上与其友人转载并发表了对志愿军烈士的羞辱性内容:将志愿军“冰雕连”称为“沙雕连”(沙雕是网络用语,意同傻子)。

新京报原深度报道主编罗昌平羞辱烈士,官媒发声谴责:良心何在!

罗昌平此举迅速引发网络舆论的关注。解放军报钧正平工作室发文怒斥罗昌平:
辱骂“冰雕连”,良心何在!长津湖战役中,有3支连队在极度严寒中,坚守着志愿军战士的荣耀和使命,慷慨奉献了自己的生命,除2人生还外,全员化作了晶莹的冰雕,耸立在自己的阵地上。人民称之为“冰雕连”,是对他们为国而战的尊敬缅怀,也是对志愿军视使命荣誉高于一切精神的崇敬。如今,“冰雕连”已经是抗美援朝战争中不可磨灭的符号,亦是志愿军捍卫祖国和人民利益、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象征。“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烈不容戏谑!不可污名!不能侮辱!我们决不能让那些恶意诋毁英烈的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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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舆论的发酵,意识到自己“闯祸了”的罗昌平,偷摸地删除了相关内容。但网友们对此并不买账。在舆论的进一步发酵过程中,罗昌平以往的“丰功伟绩”被一一曝光:用“蛋炒饭祭日”等羞辱性词汇污名志愿军烈士,羞辱毛主席、周总理等历史伟人,发布辱华、反华图片,为诋毁英烈的问题大V @作业本 站台,玷污人民币及人民币上的历史伟人头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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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罗昌平部分社交媒体博文截图。
罗昌平在网络媒体上的诸多“丰功伟绩”,引来了人民群众的愤怒。10月6日下午,在众多网友的举报下,微博官方出面开启了“禁言模式”,给罗昌平的个人社交账户打上了“违反社区公约”的禁言标签,但并未封禁其账号(截至10月7日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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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的简历资料显示,罗昌平现为天椒法务集团董事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12级EMBA学员,历任《新京报》核心报道记者、深度报道部主编,《财经》杂志副主编兼任《LENS视觉》杂志副主编。著有《递罪》《打铁记》《高官反腐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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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原《新京报》核心报道记者、深度报道部主编罗昌平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英烈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英烈法第二十二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烈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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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罗昌平并不是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古墓派公知。2021年2月,微博大V @辣笔小球 运营人仇子明在网络社区公开发表对五名戍边卫国英雄的诋毁性言论,引发舆论的猛烈批评。随后 @辣笔小球 账号被关停,仇子明被南京警方逮捕。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被告人仇子明因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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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来此案,也可以作为罗昌平羞辱志愿军烈士事件的参照,用《英烈法》保护我们的英雄、惩戒亵渎民族英雄的败类。
写在最后:
近些年来,侮辱、攻击国家历史伟人和英雄烈士的事件频发,一些亲法西斯主义、亲日本军国主义、亲西方帝国主义势力的言论和行为频现,让人顿觉这股“恶臭势力”的猖獗是异常的。
从江苏南通、河南郑州、辽宁盘锦街头接连出现“宣扬日本军国主义车贴”,到大V罗昌平屡次公然羞辱志愿军烈士并不知悔改,这一系列类似事件绝非单纯的“个案”那么简单,这是一种严重的“挑衅风气”,是以往对此类事件治理从宽而带来的一种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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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遏制此类违法乱象的进一步滋生,我们所要做的,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做到“落实”,严格地依法惩戒在此类问题上不断犯贱的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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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罗昌平这样的行为,我们绝不能简单地通过批评教育或短暂拘留就了事了,而应该依据现有的《英烈法》,该起诉就起诉,该拘押就拘押,该定刑就定刑,绝不可姑息!
评论人:刘斯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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