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里面,是不会有什么真正的公平的!

作者:小庄楼主

本文转载自:八角楼上(ID:bajiaolou99)

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里面,是不会有什么真正的公平的!

文/小庄

前两天看到胡锡进主编在微博的一段话,其中有一段是大大地倡导社会需要公平正义的。

原话是这样的:

社会要公平正义,使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有理要有处讲,不能坏人当道,权力和金钱不能成为侵占他人权利的特权。法律规则需要充分管用,对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保护。一个人只要依法做事,勤勉守规,他就应该有不受到打压、不被欺负的确定性。另外,自由、特别是私域的自由得到保障也很重要,人们过日子的选择权应当是充分的。

这话乍听上去好像没什么毛病,但是仔细一推敲,不对。

原因在哪里?

原因在于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级对于公平(以及正义)的理解其实是完全不同的,胡主编在这里所说的公平,其实是一种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公平。

他们说要使“权力和金钱不能成为侵占他人权利的特权”,这里忽视了一个根本的事实,那就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金钱和权力本身就是一种特权。

既然如此,你又如何能让它们不成为侵占他人权利的一种特权呢?

用周总理的一句话来说明这个道理最为恰当:“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里面,是不会有公正的。”

 

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公平,社会对公平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可是不同的人对于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聊一聊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公平是怎样的公平?或者说,无产阶级需要的公平,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公平?

不搞清楚什么是无产阶级的公平,就容易上资产阶级的当,被他们所呼喊的“公平”所迷惑。

一、

首先,公平是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阶级那里,公平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的。

奴隶社会里,对于奴隶主来说,所谓的公平似乎就是奴隶主在某个时刻给予了奴隶们额外的奖赏,或者奴隶主对奴隶们的“一视同仁”。在这里,奴隶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自由,连支配自己的身体的自由都没有,但是奴隶主看来,这已经是一种天然的公平了。

到了封建社会,地主和封建主赋予了农民部分的生活资料,但却占据着以土地为代表的根本性的生产资料。对于地主和封建主来说,给予了农民比奴隶更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就意味着公平,他们就应该感恩戴德了。

尽管,地主和封建主们的公平相对于奴隶主来说有其进步性,有其合理性,但也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公平。对于农民来说,其公平则不过是在追求属于自己的微薄的生活资料的同时所感受到的主人们的赏赐。

而后,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以反对封建农奴制为目的,宣扬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的时候,历史就走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告诉工人“做一天工作,得一天工资是绝对公平的”,每个人都有天授的权利,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他们在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同时发展了自己的公平观,然而,这种公平观却无一例外地陷入了历史的窠臼

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人类的一切历史,首先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的历史。用马克思的话说: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可是在这个生产实践里,那些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可以通过其占有的生产资料要求那些没有生产资料或很少拥有生产资料的群体为他们工作。在阶级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就是通过其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剥削和统治。

在统治阶级眼里,被统治阶级或者是“会说话的工具”,或者是“低贱的农民”,或者是“下等的雇佣工人”,尽管他们嘴上不那么说。

而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在没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追逐所谓的公平,这一点恩格斯说得很清楚,“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因此,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无产阶级是不可能有属于他们的真正的公平的。

这种不公平主要通过这样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统治阶级占有全部或绝大部分生产资料,被统治阶级没有或者仅有非常少的生产资料。如前所述,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是导致整个社会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第二,统治阶级占据国家的政治权力,并以此来把他们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通过国家机器来要求被统治阶级臣服于这些表面上合法的制度规范。一旦被统治阶级不服从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就会面临被镇压的危险。

第三,统治阶级通过其优越的地位而占有在精神和舆论上的支配权,进而利用其精神支配权来保护自己的统治。比如,我国封建社会里的“君权神授”就是保护皇帝及其家族统治地位的长久性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三纲五常对社会秩序的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再比如,资产阶级所提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对其自身私有财产的保护,因为无产阶级是没有自己所谓的私有财产的。

第四,统治阶级的生活方式远远优越于被统治阶级的生活方式。统治阶级享有最为优质的教育,医疗,保险,同时把整个社会生产的风险不断地向被统治阶级转移,俗话说的“厄运专挑苦命人,麻绳专挑细处断”,就是因为大家的抗风险能力不同,这种不同的背后根本上是阶级地位的不同。

这种不同的阶级地位,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背景下,会使得统治阶级的子女大概率上还是统治阶级,而被统治阶级的子女则大部分只能继续处于被统治地位。

二、

由此可知,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是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不断生产和产生不公平的根源,就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

生产资料的私有,决定着人与人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的不同。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生产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不公平,那么绝对不会有其他的原因,一定是生产关系出了问题。

而这种问题外在的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周总理所说的:“贫富悬殊”。

然而,资产阶级代言人在呼喊公平的时候,却往往去法律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依据,如胡锡进所说:“一个人只要依法做事,勤勉守规,他就应该有不受到打压、不被欺负的确定性。”

愿望当然是美好的,可是如果事实真是这样,那么毫无疑问最幸福、最不受到打压,最不受到欺负的,必然是我们最为遵纪守法的农民群众。

然而事实是这样吗?

问题出在了哪里?

问题就在于: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所保护的恰恰就是统治阶级所维护的生产关系。

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生产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起着决定意义的一部分,法律越是保护它,法律本身也就不可避免的带上了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的属性。

关于法律所保护的“公平”,马克思早已论述得极其清楚的了,他说:

“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己被法律预先规定了。如果诉讼无非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琐事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简而言之,资产阶级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其实质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简直就是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三、

抛开这一路径,资产阶级最为拥护和倡导公平正义的路径还有一条,那就是改良。

这一路径是否可行呢?答案还是不可行的。

因为不断生产和产生不公平的源泉在生产关系上,尤其是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上。

然而,无论是社会主义者要求资本主义社会要改良,还是资产阶级主动进行的改良都不可能动摇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首先,改良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事实。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决定了无产阶级根本不可能掌握和支配自己的命运,不可能通过自身的劳动去摆脱受剥削受压迫的处境;

 

其次,改良不会改变资本主义剥削的事实,也不会降低剥削的程度。资产阶级在某些阶段,可能会通过改良来增加无产阶级和其他阶级的部分权利,通过增加工资来迷惑无产阶级以降低他们的斗争热情。但是,改良所增加的权利和工资随时都会被资产阶级所收回。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的改良过程中无产阶级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根本上说,改良更像是一种施舍,资产阶级在需要收买或利用无产阶级的时候就进行改良,在不需要无产阶级的时候就会把一切收回。

在这样的环境下,无产阶级不可能去企求到所谓的公平。

所以,不同的阶级,对于公平的理解是根本不同的。资产阶级代言人所喊出的公平,不管他们用怎样的词汇去修饰和装裱,其内在的实质,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他们所需要维护的那个生产关系。

而恰恰是他们所保护的这种生产关系,却是给无产阶级制造不平等,不公平的最根本的源泉。

无产阶级需要的公平是什么?马克思早已给出了答案:

“无产阶级的公平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公平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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